食品安全是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近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73条,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创新。”山东省人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庆峰介绍说,《条例》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明显问题入手,综合施策,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多年来,山东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大力推进‘食安山东’建设,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饮食业出现了一些新业态、新领域,食品安全在监管上出现了盲区。”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强表示:“如自动制售设备经营、网络直播带货等,迫切地需要从法治层面予以规范;食品安全工作专业性强、关联性广、地域特色突出,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部分事项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补充。”
近年来,山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总结上升为制度规范。“为统筹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有必要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王强说。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合力,《条例》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生产经营者负责、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同时,明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鼓励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做好衔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做好衔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条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凭证保存等方面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对生产投料记录、连续停产歇业、委托生产、散装食品销售、临期以及超期食品处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台账建立、自动制售设备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和配送等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针对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条例》明确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供餐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即时加工制作,当餐分装配送,并在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供餐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等信息,确保供餐安全。集中用餐单位使用城市集中供水以外其他方式供水的,应当加强食堂用水检测和管理,保证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和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供餐的单位理应当利用互联网视频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条例》要求,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协作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协查、信息通报和反馈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同时,鼓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增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验测试能力,为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提供便利。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选择外出就餐、网络订餐的群体慢慢的变多,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慢慢变得高。如何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主体责任、配合检查义务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经营环境、食品配送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依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培训;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或者约定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并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条例》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在网上公示营业执照、食品名称和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名称,并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未依规定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送餐,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并及时来更新;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的步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还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条例》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利用互联网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经营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在强化保障能力建设有效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条例》注重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的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食品安全区域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强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条例》还强化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执法队伍建设、信用监管、信息化追溯、执法协作、应急处置、责任约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种,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实施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