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2024-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GPCGD24C500FG010F)公开招标公告

2024-02-29 17:17:58 产品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2024-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见附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2024-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本次采购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包含本部办公区、江海办公区、滨江税务所和契税办公点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总采购预算为1700万元,服务期两年,为便于工作管理,本项目拟采取分包采购的方式,拟分为2个包组。其中:包组1为本部办公区、滨江税务所(含契税办公点)24个月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预算为1022万元;包组2为江海办公区24个月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预算为678万元。

  为持续保障后勤服务工作,满足食堂日常制餐需要,为广大干部职员提供优质餐食,需开展2024-2025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工作事宜。

  本次采购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包含本部办公区、江海办公区、滨江税务所和契税办公点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总采购预算为1700万元,服务期两年,为便于工作管理,本项目拟采取分包采购的方式,拟分为2个包组。其中:包组1为本部办公区、滨江税务所(含契税办公点)24个月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预算为1022万元;包组2为江海办公区24个月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预算为678万元。

  为保证履约质量,本项目2个包组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组同时投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将按包组1、包组2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每个包组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已获得本项目包组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能通过后面包组的符合性审查。

  两个包组为相互独立关系:包组一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组织采购,包组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等。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一定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②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7. 本包组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必须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之一: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或2023年度财务情况报告;②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方面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供应商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7. 本包组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本项目仅接受网上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获取须知:供应商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