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2024-07-14 22:49:14 产品中心

  《东安县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已经县教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学校在食堂管理中,应当坚持配送、监督、使用三权分离的原则,即配送环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环节要“双随机两公开”,即随机抽派称菜人员、随机检验菜品质量,公开人员、公开结果;使用环节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能参与监督和验菜。

  第四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配送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制度,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是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严控食材采购源头,严禁来源不明、伪劣食材进入学校。严禁将预制菜、半成品食物配送进校园。配送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件(如: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凡是核实有问题的食材,学校要报告县教育局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对学校验收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配送企业处每次5000—10000元的罚款,奖励和罚款从配送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条各校要建立出入库和留样检测管理制度。物品的出入库和食品留样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并建立专门台账。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有农残超标、重金属超标、转基因和变质、过期食材进入学校食堂。

  第七条各配送企业要按照学校提供的采购清单,当天食材当天配送,保障学校正常开餐,保证食材新鲜。

  第八条2024年秋季,各学校根据对各配送企业的信用度和县教育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另行下发)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第九条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按照学校制定的营养食谱,确定每天学生食堂食材采购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书记(或校长)审定签字后,提前12小时提供给配送企业,并约定配送时间。

  第十条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并建立台账。出入库全程要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留存3个月。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十一条严格把关食品(含原材料)质量和数量。采购的所有食品(含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应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配送企业一定提供所配送产品相关证件(如: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检合格报告),对不能提供证件和来源的以及不合格的产品,学校予以拒收。

  第十二条严禁不合格食品(含原材料)进入食堂。不得擅自从招标配送企业以外渠道采购食材,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各学校严禁使用冻兔、冻鸡壳、冰鲜猪、(水獭)鸭肉等冻货。

  第十三条各学校要直接管理食堂。严禁擅自将食堂外包或以聘请劳动力的方式变相外包,确因工作需要聘请的人员,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办理手续,并不能参与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严禁配送企业与学校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学生伙食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配送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克扣学生伙食费。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不得套取、挪用学生伙食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十六条严禁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或以权谋私。严禁向配送企业指定售货或故意刁难配送企业或向配送企业索拿卡要。不得以次充好采购伪劣食材进入学生食堂,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学校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无故停餐。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停课而不能开餐的,学校需提前通知配送企业,否则不得拒收配送的产品。

  第十八条因延迟配送影响学校开餐,学校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若超过了保证金的金额,配送企业应赔偿逾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因食材质量不合格学校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配送企业负责,学校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若超过了保证金的金额,配送企业应赔偿逾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因延迟配送造成不好社会影响,或因食材质量不合格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除追偿配送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直接中止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强化价格监督管理。教育局牵头组建学校食堂食材询价监督队伍,建立队员库,每月两次轮流抽调队员开展询价,比对监督各学校同类食材价格,对价格偏离度超过5%的学校给予提醒。

  第二十条严格把关询价定价、验质监称、收支结算。询价定价:县教育局牵头组建食堂食材询价监督队伍,公示指导价格。各学校成立食品议价小组,由一名行政人员、两名以上教师代表及一名配送企业管理人员组成(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不能参与,且每周询价小组人员要轮换),每周询价一次(到两个超市和市场共同询价),参照指导价格与配送企业协定价格后,于食堂公示栏公示食材价格表。验质监秤:各学校要建立“学校行政领导+教师”的秤菜和监质人员名单(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不能参与),每天轮流监管。把好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索证制度,坚决杜绝“三无”及腐烂变质食品进入食堂;并监好秤,保证食材重量,过称要拍摄并保存照片;核定好价格后,再在配送单上签收;并准备好专门的验收记录本,验质监秤人员签好名。收支结算:学生伙食费必须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坚决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其他任何开支(非食堂经营服务)列入到学生伙食费开支。不得坐收坐支。各校结算使用配送企业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流水清单,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冲抵。每月食材配送结束后,应于第二个月的中旬之前完成上个月的结算,不许拖欠。所有货款要直接打入配送企业账户,不得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一条强化信用管理。各学校每月根据对相应的配送企业的不良问题做到合理扣分,并将资料上交教育局中小学校后勤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中小学校后勤事务服务中心对配送公司进行跟踪量化打分,根据合同对配送公司进行相应处罚,并以此作为下一学年度各学校选择配送企业的信用参考。

  第二十二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在食堂醒目处设立教育局统一制定的公示栏,食堂要将菜谱(周菜谱、日菜谱)主、副食品种及原材料来源、价格经党组织书记(或校长)确认签字后公示;并公布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县教育局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配送企业、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总务主任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园长)、分管副校长(园长)和总务主任一律先免职,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食堂管理员给予同等的党纪政务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配送企业,一律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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