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闹得沸沸扬扬、饱受批评的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已经消停了有一段时间了。没曾想,最近,又一次冒天下之大不韪,重出江湖,挑战电商界的情绪。
10月10日下午,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九张截图,称拼多多平台3年庆主会场期间,平台入驻的品牌商家陆续曝出遭遇“强制二选一”。根据达达公布的截图,部分已入驻拼多多平台的品牌商家在天猫的要求下被迫提前退出拼多多3年庆活动主会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关闭旗舰店。达达公开怒斥道:“这是电商法实施前俩月,天猫最后一波二选一红利了吗?”
一方不顾及脸面,点名道姓发飙,另一方,直接予以否认。看出来,电商心里都明白,平台“二选一”并不光彩,谁都不敢戴上这样一顶帽子。不过,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以及此前发生的“二选一”相关情形来看,这事多少有些似曾相识。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除损害相关平台的利益之外,还损害商家、消费者的利益,侵害公平竞争,危害电商的健康发展。因而,从一开始就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最终,法律的利剑高高祭起,对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形成巨大的震慑。
就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之下,电商平台“二选一”魅影重现,显示了电商竞争之激烈、维护电商公平竞争环境之重要、落实法律规定之紧迫性。
5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平台“巨无霸”,监管待加强》一文中提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认为,对“二选一”等行为,政府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严管,建立利益相关方损害赔偿规则,限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样的呼声媒体已经多次发出。
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在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对于“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也即“二选一”,将予以严厉处罚,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对于这一市场顽疾给出明确态度。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比三审稿,四审稿再次加大了对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惩戒力度,将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9月27日,中国工商报网发布了《电商平台经销商强迫商家“二选一”被罚 浙江海盐办结首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妨碍竞争案》一文。文中称,执法机关是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是2018年7月6日,处罚结果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这表明,处罚电商平台“二选一”,已经有了案例。
而对电商平台“二选一”最具震慑力的当属,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击电商平台“二选一”,《电子商务法》可谓是“大杀器”,治标治本。在距离《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电商平台“二选一”纷争又起,显得很不合时宜。所有的电商平台都应该好好学学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在尊重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前提下,正当地开展竞争。这次的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如何收场,也极具历史价值,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竞争的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