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不得使用服务协议、买卖规则和技能等手法,对渠道内运营者在渠道内的买卖、买卖价格和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进行不合理约束或许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许向渠道内运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对渠道内运营者在渠道内的买卖、买卖价格或许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进行不合理约束或许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许向渠道内运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法》第九条规则,顾客享有自主挑选产品或许服务的权力。实践中,渠道“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顾客挑选的渠道内运营者、产品或许服务种类、数量,使消费的人作比较、辨别和挑选的自主挑选权遭到损害。《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则,一是渠道运营者不得使用服务协议、买卖规则、技能等,对渠道内运营者的买卖行为、买卖价格、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施行不合理约束、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许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则渠道运营者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除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则有助于处理渠道欺负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商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证顾客具有更多的消费挑选。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渠道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原料与宣扬不符。检测成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站点渠道辩称“自营”不是渠道运营者自营,是渠道所属集团部属公司运营,渠道运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顾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