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草案三审稿与此前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相比,对于“微商”等新出现的电子商务形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定向推送特定商品等当前各界比较关注的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现象,都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除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网站外,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始尝试利用社交网络站点平台和直播网络站点进行“微商”、“直播卖货”等电子商务活动。对此,在之前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此外,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自用二手物品交易网站。对于是否将这些网站上的用户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之前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草案三审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是电商业界和社会大众关心的话题。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基于上述原因,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草案三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也作出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实际申报纳税。
而在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收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以定向推送商品、“大数据杀熟”等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方面,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于上述现象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在之前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应对此作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范。对此,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的人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