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24-05-14 01:38:22 华体会安卓版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研发技术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业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的品质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本行政区域的真实的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整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有必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实际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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