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完善老年助餐支持政策、加强老年助餐质量监管等6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其中,对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示范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持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共同生活的亲属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逐步的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到2024年底,积极探索老年助餐有效模式,根据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按需适度新增新设,推动空白县(市、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实现全省各县(市、区)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为老年人群体就近提供助餐服务。
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到2026年底,持续推动全省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完善,服务覆盖率逐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方面,优化助餐服务布局。其中,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其他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设老年幸福食堂,全面开放老年助餐服务。乡镇(街道)可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公司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老年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老年助餐专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用餐或外送服务。
创新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公司可以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充分的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村(居)委会组织党员、社会工作者、低龄健康老人,建立志愿送餐队伍,利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双报到”机制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为高龄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加强农村助餐服务。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推进城市优质老年助餐服务企业向农村拓展延伸,建立城乡老年助餐机构结对共建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农村老年助餐机构服务水平。
鼓励慈善力量参与。鼓励各个地区探索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慈善基金,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支持以慈善冠名、定向捐赠、提供活动场地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助餐条件认定方面。省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企业老年幸福食堂。
规范助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和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均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餐、晚餐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丰富餐品类型,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还需要注意照顾特定饮食上的习惯的老年人。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将助餐服务与针对独居、空巢、留守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探访、关爱、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起来,以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支撑,融入医疗康复、心理调适等服务内容,把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打造成为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
完善老年助餐支持政策方面,各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补齐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以低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政府和事业单位闲置资源,支持将政府、事业单位腾退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
加大运营扶持。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对老年幸福食堂,省级财政按照其供餐能力实行一次性建设分档补贴: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3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合乎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依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实施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同时,加强老年助餐质量监管,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做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