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行为,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条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严控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可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模式设立核算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专员,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膳食管理委员会等监督。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学校食堂要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专员可由学校会计专员兼任。
第九条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未开设食堂账户的,可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积极推行网上缴费。
第十条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最重要的包含: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另外的收入等。
第十二条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另外的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费用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第十六条人力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第十七条非财政专项资产金额的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作出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第十九条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规范运营管理,推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
第二十一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建立食品查验制度,对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严格查验,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具备自营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已经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恢复自营。因特殊原因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严格准入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强化日常监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在招投标公开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时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财务也应纳入学校管理,伙食费由学校收取交入食堂账户,每月结合实际就餐人数与供餐企业据实结算;托管或承包多校食堂的企业,要按校核算伙食费,真实反映盈余情况。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的监督和考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食堂膳食和服务的品质进行满意度测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开展年度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退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凡原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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