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合法性基础的认定

2024-06-03 18:38:25 华体会安卓版

  1号店平台是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B2C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企业对消费的人的电子商务模式。该平台《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明确:销售方仅向消费者(而非经销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每位用户仅限使用一个1号店账户,如有证据证明客户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1号店账户,或根据购买记录、数量、IP地址等因素合理怀疑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平台有权取消订单。原告蔡某某同意该条款后注册成功,通过多个与1号店关联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买商品,订单收货人、联系方式、送货地址大多指向原告本人。后原告再次在1号店平台下单时,其订单被系统判定为“异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遂被系统取消并隐藏。原告认为,被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擅自取消并隐藏订单,利用技术方法欺诈消费者;被告非法使用后台存储的个人隐私信息,筛选分析原告的购买记录,滥用并损害了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被取消和隐藏的订单信息,并对涉案订单金额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B2C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的用户是做正常生活消费的普通消费者(针对企业另有专门通道)。因此,《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中相关条款之目的系平台将相对优惠的价格之交易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以转售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者。该内容属于正常商业考量和市场行为范畴,并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平台已对该格式条款尽必要的提示说明,应视为原告已知晓并同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被告收集、处理客户账户、设备地址、联系方式、送货地址等信息,系履行合同所需,事先已征得客户同意,亦未超过约定的判断是不是“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之用途目的。现被告根据收货地址及IP地址信息均指向同一主体的事实,认为原告存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数量超越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符合常理,据此按照协议约定取消订单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原告赔偿请求,但被告要求恢复交易订单号信息(包括取消订单原因)之诉请,可予支持。

  本案系电子商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据此判断用户存在违约事实并解除合同之案件。涉及数字化的经济案件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典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和维护数字化的经济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格式条款效力。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合同制定过程中被大范围的应用,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时签订的《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就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在个人隐私信息处理方面征得“同意”并取得合法性基础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但个人信息本质上属于人格权益,有关规定法律规范很多具有公法强制性,法官即使在合同类案件中仍需要依职权主动审查适用。根据相关规定,首先,平台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次,还需审查格式条款有没有法定无效情形。本案中,格式条款中处理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虽然条款内容实质上对交易对象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系基于正常B2C商业模式考量范畴,并非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未违反国家关于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二、处理个人隐私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在线交易和物流无缝衔接,联系方式、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都可能是合同履行所必需。同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也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侵害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采取的是“个人同意—法定职责”二元架构模式:前者是基于私益因此就需要信息主体的告知同意,而后者是基于公益因而无需其同意。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处理行为即基于前种架构,其对客户信息的处理事先征得同意,为履行合同所需且未超出合同目的。但订单的成立或取消(原因)也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三、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特点。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需要兼顾公益、私益多种法益的平衡,一是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流通乃至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的平衡。而且,处理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判断。如处理敏感个人隐私信息、影响其他人重大权益、委托别人处理或跨境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利用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特定场景,还需符合《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等特别要求。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辅助判断“购买商品数量超越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如被认定构成“自动化决策”,则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据此取消订单的,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等利用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也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风险,推动算法决策技术的合法应用与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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