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该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着重对平台经营者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经营者进行审核检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最主要的内涵在于搭建交易买卖平台,供他人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具有中介性。中介作用是电子商务中显著、独特、重要的交易特性。为此,平台经营者通常被称为“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扮演着连接商家和用户的角色,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双方的买卖活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单独的信息发布场所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条件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最基本特点是为别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搭建一个电子化的互联网空间,在相关平台上集聚了大量主要是做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这是认定其电子商务平台属性的重要标准。
在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有电子商务者入驻成为稳定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一定要通过服务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联系。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之上提供交易买卖平台、承载交易信息、撮合交易的最终实现,借助信息化工具完成交易双方的互联互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经营的平台,其实就是一个虚拟的网上交易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为相关的互联网空间使用者提供对应的服务,来获得收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通常被称为“网络服务”(Internet service)。据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平台属性,以及因为其平台属性而产生的法律层面上的后果,应该详细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可能直接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到相关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当事人提供仓储、支付、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物流等服务。此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性质上与普通的经营者相同。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需要运营一定的网站,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宜由自然人个体来进行,而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同时也属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一定要活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因为,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服务者、维护者、管理者等诸多身份,其法律义务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同时,也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8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38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载着交易双方诸多信息的存储与交互,内容庞杂、处理程序繁琐,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的支撑,其风险承担能力也需要更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只能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担任,自然人不能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