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电子商务运营者,是指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安排,包含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渠道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买卖两边或许多方供给网络运营场所、买卖促成、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买卖两边或许多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法人或许非法人安排。
本法所称渠道内运营者,是指经过电子商务渠道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应当要求请求进入渠道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运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实在信息,进行核验、挂号,树立挂号档案,并定时核验更新。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为进入渠道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非运营用户更好的供给服务,应当恪守本节有关规则。
【罚则:第八十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核验、挂号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渠道内运营者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或许有其他危害顾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渠道内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对联系顾客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许服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对渠道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阅职责,或许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顾客危害的,依法承当对应的职责。
【罚则: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对渠道内运营者危害顾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纳必要措施,或许对渠道内运营者未尽到资质资历审阅职责,或许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