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冯松龄 刘扬涛)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为网购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的提升,利用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渠道进行的销售行为层出不穷。微商、网络销售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开网店会不会有“门槛”?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指出,微商、网络销售等主体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约束的范围,今后都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将微商、网络销售等经营主体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后,不仅能促使他们合法经营,保护网购者权益,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苏号朋说。
针对消费的人在网购过程中经常遭遇到的拒退押金、恶意搭售等侵犯权利的行为,此次电子商务法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线预订酒店“不可取消”?共享自行车押金退难?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消费者今后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苏号朋表示,该法在均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强了对消费的人的保护力度。“网购者今后要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规划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来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花了钱的人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平台刷好评删差评是一种赤裸裸的误导消费者知情权、明目张胆与其他平台从事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今后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建立完整信用评估制度,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开展售后评价的途径。同时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当电商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危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平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
事实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最终被确定为了“相应的责任”。
此番修改曾在网上引起讨论,有专家觉得,从“连带”,到“补充”,再到“相应的”,修改后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还有部分学者指出,电子商务的定义比较宽广,既包括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如果统一按照连带责任处理,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的确过高,而“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最终平台承担何种责任可视详细情况而定。
刘俊海认为,出台电子商务法的最终目标是要打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关键是要让它在实践中落地生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