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单位的托付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揭露对外招标,收购资金已悉数执行,欢迎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参与招标。
4.收购需求:本次招标共1包,首要包括主食类,蔬菜水果类,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冷冻类,干菜类,调料类,鸡蛋、牛奶类等主副食物的收购、配送以及相关服务等,详细详见招标文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戎行单位;建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办理联系的不同供货商,不得一起参与同一包的收购活动。出产场运营地址或注册挂号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出产型企业,股东和办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有近亲属或彼此占股等相关联系的不同非国有出售型企业,也不得一起参与同一包的收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联系。
(四)未被我国政府收购网()列入政府收购严峻违法失期行为记载名单,未在戎行收购网()戎行收购暂停名单处分范围内或戎行收购失期名单禁入处分期和处分范围内,以及未被“信誉我国”()列入严峻失期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列入严峻违法失期名单(处分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历:具有有用的食物运营许可证或食物出产许可证或食物流转许可证;具有固定出产或运营场所(供给出产或运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不小于1年的长时间租借协议)。
(六)招标企业应当具有服务履约的才能,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遭到相关处分。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招标前4个月内(不含招标当月)接连3个月由招标供货商交纳社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戎行单位不需要出示);
7.本项目特定资历资料:《食物运营许可证》或《食物出产许可证》或《食物流转许可证》资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出产或运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不小于1年的长时间租借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