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通过便捷化布局、精准化补助、规范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大众化参与、载体化激励等手段,逐步将老年食堂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提升老年食堂运营能力,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精细化贡献力量,使老年助餐服务成为龙湾养老服务新亮点。
第二条 老年食堂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老年食堂公益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 解决子女后顾之忧。老年助餐服务坚持社区(村)主导、街道监管、部门指导,社区(村)具体负责老年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街道对运营情况做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推广使用“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规范老年食堂日常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为龙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日常就餐、配送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和有需求的龙湾区老年人吃饭刚需。
(一)选址标准。考虑社区(村)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选取在一层,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二)建设标准。食堂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老年食堂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助餐点要有供10人以上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食堂内合理进行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三)外观标识标准。食堂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四)收费定价标准。老年食堂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鼓励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实行免收费;需要出示送餐服务的,按合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老年食堂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各类老年食堂给予老年人的优惠金额需大于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另外,可通过社会捐赠、村级福利事业公益金支持等方式,确保食堂长效运营。
(五)食品原料标准。老年食堂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要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判标准》等规定建设“阳光厨房”。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食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一)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养老机构内部的食堂,有条件的能够最终靠协议方式为村居(社区)提供送餐服务。
(二)街道级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内的中央厨房,主要提供配餐、堂食、送餐等服务。
(三)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自建厨房,主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堂食、送餐服务。(四)社会老年食堂: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为村居(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五)邻里助餐点: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其他老年活动场所,自身未设置厨房的助餐点,平均每日用餐人数根据实际的需求确定。
第五条 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村居(社区)大多数老年人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选择正真适合的老年食堂类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一)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由街道或村居(社区)通过社会化运营或自主运营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二)养老机构老年食堂、社会老年食堂,由该主体单位自主运营,各村(社区)根据实际的需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或助餐服务。
(三)邻里助餐点,由村居(社区)与养老机构老年食堂、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社会老年食堂等签订配送餐协议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养老机构老年食堂、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的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食堂运营收入。
(五)鼓励街道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中心带站(点)”模式,择优选取辖区养老综合服务商,统筹做好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第六条 老年食堂建设补助。对全区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按1:1给予补助。根据未来康养智城和E养食堂助餐应用系统所需,对已建并正常运营的老年食堂给予最高1万元的硬件设施及信息化建设补助。
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已在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中予以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重复补助;社会餐饮企业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涉及信息平台建设按实补助,最高1万元。
第七条 老年食堂运营补助。该补助经费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支出等费用。
(一)全年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10人次的老年食堂,给予每年每家2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餐次运营补助。每家老年食堂每年总共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对全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助餐点,给予每年每家1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餐次运营补助。每家老年助餐点每年总共最高补助5万元。
第八条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市级财政按市区户籍 60 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 80 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区级财政对龙湾区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 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按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伙食减免补助。
第九条送餐综合服务费补助。对于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限残疾等级一、二级)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村(社区)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老年助餐机构所在村(社区)给予每人每餐3元综合服务费进行补助,非所在村(社区)给予每人每餐5元综合服务费进行补助。(资产金额来源:区级财政)
为提高补助的精准性,以上运营补助、伙食减免、送餐综合服务费补助等,均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的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或其他方式归集的数据,按实际人数和运行时长进行补助。老年人就餐每天最多补助2餐(不包含早餐),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不享受助餐补助(包含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全托老年人)。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暂时无法归集数据的,由各食堂提供实际就餐名单,经属地街道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可采用手工审核方式确定。
第十条补助资金一般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月底前进行结算拨付。申请补助时,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老年食堂主要以系统上生成的数据作为资金补助下拨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老年食堂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支出费用需经办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报销入账,做到账目清晰,符合财经制度,委托第三方代理账目的,相关联的费用可以在运营补助经费中支付;老年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堂收费标准、费用支出、捐赠情况等信息。建立老年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账,及时录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每个老年食堂(包括助配餐点)需配备一台助餐机,用餐数据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的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或其他方式归集的数据为准,根据用餐记录实施补助。
第十三条各类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类老年食堂应该依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
第十五条街道及社区(村)加强对老年食堂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费用支出不合规等情况的,可终止协议、暂停发放补助并抄告有关部门。街道应对辖区内老年食堂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互助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第十六条 各老年食堂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管理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每天按时提供中餐和晚餐,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的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老年食堂,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进行公布。第十七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关停的老年食堂,应提前10天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属地街道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联合属地街道对关停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并找出对策。对于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政府补一点、村集体出一点、老人掏一点、基金捐一点、社会筹一点”的资金筹措机制。街道及村居(社区)是老年食堂的建设主体,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将村集体经济收入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本村老年食堂建设、运营。
第十九条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结合“共享社·幸福里”建设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
第二十条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社区(村)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鼓励在老年食堂开设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一条老年食堂应根据实际的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老年食堂提供志愿服务的,经村(社区)确认后,可在老年食堂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进行服务转换。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需成立老年食堂基金(会)。依托老年食堂基金(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协助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薄弱的各类老年食堂长效运营问题。各街道可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的方式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
第二十三条对设有老年食堂并运营3年以上的村居(社区),在文明村(居)考评中酌情予以加分。街道对村居(社区)干部考核中,对设立老年食堂并长效运营的村居(社区)干部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四条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推荐。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老年食堂运营情况的宣传和报道,挖掘助老、敬老、孝老典型事迹,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孝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政部门负责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数字化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和助餐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将相关资金纳入预算,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老年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老年食堂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未来乡村建设等内容。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老年食堂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业务能力开展培训。区慈善总会负责发动引导社会爱心企业通过定向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助力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老年食堂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把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老年食堂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老年食堂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各村居(社区)落实至少1名两委会成员具体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老年食堂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 £60周岁以上残疾人(限残疾等级一、二级)
本人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遵守《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自愿接受老年食堂(助餐点)服务。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年度累计符合伙食减免( )餐次,申请市级财政补助经费( )万元,申请区级补助经费( )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按每人每餐3元补助,区级财政按每人每餐2元补助)
£为该老年食堂所在村居或社区(3元/餐)累计送餐( )餐次,申请补助经费( )万元。
£为该老年食堂非所在村居或社区(5元/餐)累计送餐( )餐次,申请补助经费( )万元。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收费价格和对老年人的优惠等内容上墙公示。
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4.建立并落实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8.在烹饪后至食用前要比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冷藏食品再次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
9.餐用具消毒前清洗应“一刮二洗三冲”,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柜内。
10.配送食品应标注制作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统一信用代码)、制作时间、食用时限、食用方法等信息,配送时应有保温设施。
11.为老服务送餐入户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执 照)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一致。
13.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14.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15.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考虑到老年人饮食习惯和禁忌,做到每周都有食谱、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能够根据助餐服务对象意愿和需要制定个性化食谱,每周在集中配(送)餐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显要位置预公示营养食谱不少于 4 种。
18.集中配(送)餐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备案当年,对于“年服务时间达 300 天”可暂不做要求。
有固定场所并设在室内,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面积原则上不小于40平方米。
符合“三面”要求: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面铺贴瓷砖到顶、顶面用防火易清洁材料吊顶。餐厅、过道等部位应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增设无障碍通道。
配有吸风罩;对外门窗有防蝇设施;配脚踏式加盖垃圾桶不少于2只;按“红绿蓝”标识配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专用刀具、砧板和容器,做到生熟分开,不少于6套;多层不锈钢货架(存放半成品用)不少于2只;不锈钢操作台不少于3个;配有冰箱或冰柜不少于2台;配有蒸箱。厨房设备应使用电器产品。与老年人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桌、椅等)需符合适老化要求。
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食堂标识牌、功能区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标志;软装温馨、简洁、实用。
烹饪独立隔间,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独立隔间或区域,备餐设在专间,专间内设置独立空调和餐用具消毒设施,专间门口设置预进间用于更衣以及手部清洗和消毒。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能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切配画面,烹饪和成品摆放画面,餐用具消毒画面,并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能对专间温度、紫外线灯消毒,餐饮具消毒,冰箱温度进行监测、AI智能抓拍。
使用高清摄录设备;就餐场所通过显示屏能清晰展示相关操作画面;可接入浙江省智慧餐饮信息数据总仓和瓯海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连通“E养食堂”平台,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等“六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上墙或者宣传栏。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留样需由专人负责,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125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留样食品留存时间必须保证48小时。
第一条本办法通过便捷化布局、精准化补助、规范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大众化参与、载体化激励等手段,逐步将老年食堂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提升老年食堂运营能力,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精细化贡献力量,使老年助餐服务成为龙湾养老服务新亮点。
第二条 老年食堂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老年食堂公益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 解决子女后顾之忧。老年助餐服务坚持社区(村)主导、街道监管、部门指导,社区(村)具体负责老年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街道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推广使用“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规范老年食堂日常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为龙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日常就餐、配送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和有需求的龙湾区老年人吃饭刚需。
(一)选址标准。综合考虑社区(村)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选取在一层,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二)建设标准。食堂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老年食堂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助餐点要有供10人以上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食堂内合理进行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三)外观标识标准。食堂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四)收费定价标准。老年食堂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鼓励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实行免收费;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合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老年食堂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各类老年食堂给予老年人的优惠金额需大于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另外,可通过社会捐赠、村级福利事业公益金支持等方式,确保食堂长效运营。
(五)食品原料标准。老年食堂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要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等规定建设“阳光厨房”。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食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一)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养老机构内部的食堂,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为村居(社区)提供送餐服务。
(二)街道级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内的中央厨房,主要提供配餐、堂食、送餐等服务。
(三)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自建厨房,主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堂食、送餐服务。(四)社会老年食堂: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为村居(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五)邻里助餐点:是指设置在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其他老年活动场所,自身未设置厨房的助餐点,平均每日用餐人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村居(社区)大多数老年人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选择合适的老年食堂类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一)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由街道或村居(社区)通过社会化运营或自主运营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二)养老机构老年食堂、社会老年食堂,由该主体单位自主运营,各村(社区)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或助餐服务。
(三)邻里助餐点,由村居(社区)与养老机构老年食堂、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社会老年食堂等签订配送餐协议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养老机构老年食堂、街道级老年食堂、村居(社区)级老年食堂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食堂运营收入。
(五)鼓励街道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中心带站(点)”模式,择优选取辖区养老综合服务商,统筹做好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第六条 老年食堂建设补助。对全区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按1:1给予补助。根据未来康养智城和E养食堂助餐应用系统所需,对已建并正常运营的老年食堂给予最高1万元的硬件设施及信息化建设补助。
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已在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中予以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重复补助;社会餐饮企业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涉及信息平台建设按实补助,最高1万元。
第七条 老年食堂运营补助。该补助经费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支出等费用。
(一)全年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10人次的老年食堂,给予每年每家2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餐次运营补助。每家老年食堂每年总共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对全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助餐点,给予每年每家1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餐次运营补助。每家老年助餐点每年总共最高补助5万元。
第八条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市级财政按市区户籍 60 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 80 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区级财政对龙湾区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 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按实际就餐餐次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伙食减免补助。
第九条送餐综合服务费补助。对于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限残疾等级一、二级)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村(社区)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老年助餐机构所在村(社区)给予每人每餐3元综合服务费进行补助,非所在村(社区)给予每人每餐5元综合服务费进行补助。(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为提高补助的精准性,以上运营补助、伙食减免、送餐综合服务费补助等,均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的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或其他方式归集的数据,按实际人数和运行时长进行补助。老年人就餐每天最多补助2餐(不包含早餐),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不享受助餐补助(包含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全托老年人)。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暂时无法归集数据的,由各食堂提供实际就餐名单,经属地街道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可采用手工审核方式确定。
第十条补助资金一般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月底前进行结算拨付。申请补助时,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老年食堂主要以系统上生成的数据作为资金补助下拨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老年食堂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支出费用需经办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报销入账,做到账目清晰,符合财经制度,委托第三方代理账目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运营补助经费中支付;老年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堂收费标准、费用支出、捐赠情况等信息。建立老年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账,及时录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每个老年食堂(包括助配餐点)需配备一台助餐机,用餐数据以“E养食堂”或“未来康养智城”应用的刷脸取餐数据、送餐签收数据或其他方式归集的数据为准,根据用餐记录实施补助。
第十三条各类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类老年食堂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
第十五条街道及社区(村)加强对老年食堂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费用支出不合规等情况的,可终止协议、暂停发放补助并抄告相关部门。街道应对辖区内老年食堂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互助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第十六条 各老年食堂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每天按时提供中餐和晚餐,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老年食堂,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进行公布。第十七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关停的老年食堂,应提前10天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属地街道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联合属地街道对关停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对策。对于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政府补一点、村集体出一点、老人掏一点、基金捐一点、社会筹一点”的资金筹措机制。街道及村居(社区)是老年食堂的建设主体,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老年食堂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将村集体经济收入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本村老年食堂建设、运营。
第十九条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结合“共享社·幸福里”建设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
第二十条各街道及村居(社区)要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社区(村)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鼓励在老年食堂开设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一条老年食堂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老年食堂提供志愿服务的,经村(社区)确认后,可在老年食堂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进行服务转换。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需成立老年食堂基金(会)。依托老年食堂基金(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协助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薄弱的各类老年食堂长效运营问题。各街道可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的方式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
第二十三条对设有老年食堂并运营3年以上的村居(社区),在文明村(居)考评中酌情予以加分。街道对村居(社区)干部考核中,对设立老年食堂并长效运营的村居(社区)干部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四条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推荐。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老年食堂运营情况的宣传和报道,挖掘助老、敬老、孝老典型事迹,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孝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政部门负责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数字化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和助餐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将相关资金纳入预算,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老年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老年食堂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未来乡村建设等内容。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老年食堂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业务能力开展培训。区慈善总会负责发动引导社会爱心企业通过定向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助力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老年食堂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把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老年食堂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老年食堂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各村居(社区)落实至少1名两委会成员具体负责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老年食堂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龙湾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 £60周岁以上残疾人(限残疾等级一、二级)
本人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遵守《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愿接受老年食堂(助餐点)服务。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年度累计符合伙食减免( )餐次,申请市级财政补助经费( )万元,申请区级补助经费( )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按每人每餐3元补助,区级财政按每人每餐2元补助)
£为该老年食堂所在村居或社区(3元/餐)累计送餐( )餐次,申请补助经费( )万元。
£为该老年食堂非所在村居或社区(5元/餐)累计送餐( )餐次,申请补助经费( )万元。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等内容上墙公示。
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4.建立并落实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8.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久(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冷藏食品再次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
9.餐用具消毒前清洗应“一刮二洗三冲”,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柜内。
10.配送食品应标注制作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统一信用代码)、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吃的方法等信息,配送时应有保温设施。
11.为老服务送餐入户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执 照)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一致。
13.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非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14.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15.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考虑到老年人饮食上的习惯和禁忌,做到每周都有食谱、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可以依据助餐服务对象意愿和需要制定个性化食谱,每周在集中配(送)餐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显要位置预公示营养食谱不少于 4 种。
18.集中配(送)餐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备案当年,对于“年服务时间达 300 天”可暂不做要求。
有固定场所并设在室内,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面积原则上不小于40平方米。
符合“三面”要求: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面铺贴瓷砖到顶、顶面用防火易清洁材料吊顶。餐厅、过道等部位应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增设无障碍通道。
配有吸风罩;对外门窗有防蝇设施;配脚踏式加盖垃圾桶不少于2只;按“红绿蓝”标识配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专用刀具、砧板和容器,做到生熟分开,不少于6套;多层不锈钢货架(存放半成品用)不少于2只;不锈钢操作台不少于3个;配有冰箱或冰柜不少于2台;配有蒸箱。厨房设施应使用电器产品。与老年人非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桌、椅等)需符合适老化要求。
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食堂标识牌、功能区标识、安全地疏散标识等标志;软装温馨、简洁、实用。
烹饪独立隔间,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独立隔间或区域,备餐设在专间,专间内设置独立空调和餐用具消毒设施,专间门口设置预进间用于更衣以及手部清洗和消毒。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的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能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切配画面,烹饪和成品摆放画面,餐用具消毒画面,并能够正常的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能对专间温度、紫外线灯消毒,餐饮具消毒,冰箱温度进行监测、AI智能抓拍。
使用高清摄录设备;就餐场所通过显示屏能清晰展示相关操作画面;可接入浙江省智慧餐饮信息数据总仓和瓯海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连通“E养食堂”平台,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和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等“六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上墙或者宣传栏。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留样需由专人负责,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125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留样食品留存时间一定要保证48小时。